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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已收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贷记“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
  2.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时,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尚未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应收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经核实认定应当收取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担保损失支出”、“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按照支出类型设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其他”等明细科目,“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偿债资金来源设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等明细科目,“非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三)应收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公益性项目债务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分配),贷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2.将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支出),贷记本科目(待分配)。
  3.将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转贷时,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贷),贷记本科目(待分配)。
  4.计提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5.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贷记或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6.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
  7.项目完成且对应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偿还完毕,下年初对相关科目进行冲转,按照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贷记本科目(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
  8.发生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担保损失支出),贷记“应付款项”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偿付担保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担保损失偿付完毕,下年初进行冲转,借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贷记本科目(担保损失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应收未收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三、“银行借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经核实认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债务是否逾期设置“未逾期”和“逾期”明细科目,并按照债权人、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银行借款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银行借款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未逾期)。
  2.债务逾期时,按照逾期债务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未逾期),贷记本科目(逾期)。
  3.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银行借款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4. 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银行借款本金,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应收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应收款项--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银行借款本金。
  四、“应付债券”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经核实认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券本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券编号、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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