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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1953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份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

  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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