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减少流通环节,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商品销售。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部门要采取多种购销形式,扩大收购,增加适销商品的比重。对于不适销对路,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和淘汰产品,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银行不贷款,中央和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准强迫收购, 强迫贷款,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各级商业部门要会同银行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核定正常合理的周转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所需增加的资金,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批准准。超过限额而又不合理的,银行要加收利息。
四、 限期处理积压物资。 一九八0年底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积压物资和商品,需要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一律不准冲减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应分别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
五、 加强流动资金管理, 建立流动资金的考核制度。从一九八三年起,每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周转指标(按销售收入计算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作为指令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据以执行和考核。
各级银行、 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当年生产经营、价格变动等情况,对企业核定一个年度的合理的流动资金占用额或经营周转库存限额。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占用额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并将计划层层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等基层单位。
各级银行、 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 应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和加速周转的要求,对企业按季进行考核,分析其资金运用情况,督促企业改善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还要同年度计划进行对比,作出分析报告。
六、 在资金的供应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财政、银行应根据核定的年度流动资金占用计划组织资金的合理供应, 并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产品销售,能够提高经济效益的;对于增产短线产品和改产耗能少、原材料消耗低的产品;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的,银行要在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上,积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