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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各城市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附属式、独立式、地下式等形式,修建一定数量的、外型与周围环境协调,通风排臭良好,内外设备完善,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五条 各城市都要做好公共厕所的维修和保洁工作,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和附属设备完好。
 第三十六条 各城市应在生活居住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在繁华地区和主、次干道两侧设置果皮箱,并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国家财产,损坏者应照价赔偿:拆迁环境卫生设施须经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办法。

第六章 管 理 机 构

 第三十八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检查和监督其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协调专用机械生产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地区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四十条 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一)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组织市容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  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审批公共、 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
(三) 组织和领导专业队伍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和粪便,修造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四) 对街道民办清洁员和近郊社队负责的市区环境卫生工作, 实行检查
、 监督和指导;
(五) 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七章 奖 励 与 惩 罚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保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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