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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挡板,残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当清理和平整现场。
 第十二条 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禽家畜,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取缔违章建筑;影响市容观瞻者必须限期拆除。城市居民不得任意改装阳台。
 第十四条 城市繁华地区和主干道,严禁堆放物料、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占用其他街道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负责维护现场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各种交通工具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并分别做到:
(一) 客运列车进入市区应当关闭车内厕所。
(二) 公共汽车、电车内要设置废票箱,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
(三) 货运车辆运输各种物资,要装载适量,捆扎盖好,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和扩散。
(四) 畜力车进入市区,应当配带粪兜和清洁工具,遗撒的粪便和饲料应当及时清除。(五) 航运船只不得把废弃物排入市区水域。

第三章 清 扫 与 保 洁

 第十六条 大、中城市的主、次干道和广场,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扫、冲洗和保洁。
 第十七条 生活居住区的道路和空场(包括院落),一般应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洁员清扫和保洁。
 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交通始末站)、停车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设专人清扫和保洁。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承担清扫任务。
 第二十条 城市各种贸易市场,应由工商行政部门设专人清扫和保洁。
 第二十一条 城市港口应由港务部门负责搞好水上卫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单位和居民,都应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范围,及时清除冰雪、积水;并参加环境卫生的突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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