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给煤炭工业部、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
煤炭工业部关于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的请示报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公司的报告已悉。国务院同意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地区,在实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当前,由于能源供应紧张,严重制约着东北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个矛盾,当前的出路在于开发煤炭。这不仅是煤炭战线的光荣任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光荣任务。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煤炭资源丰富,尤其是伊敏河、霍林河、元宝山等地,适合露天开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大型高效设备,把这些大露天打开,配上坑口电站,实行各种经济形式的煤电联营,再加上对现有矿井进行技术改造,不仅可以较快地解决东北能源紧张问题,而且可以减少华北地区煤炭出关,增加对华东的煤炭支援。因此,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加快这个地区煤炭开发,加快现有矿井的技术改造,是解决东北地区能源急需,促进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的一项带有战略性措施。为此,国务院责成煤炭工业部,协同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十二大精神指引下,迅速把公司组建起来,开展工作,并对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公司集中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统配煤矿,以及煤炭部在这个地区直属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目前,公司既是独立经营、核算的经济组织,又代表煤炭部对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为独立核算、向国家交税、自负盈亏的企业性公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各种经济形式的煤电联营。
二、公司隶属于煤炭工业部,目前由内蒙古自治区管理的内蒙古东部统配煤矿、地质勘探队改为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交接工作由煤炭工业部、内蒙古自治区协商办理。
三、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地方煤矿,实行地方政府和公司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各盟,建立和充实地方煤矿管理机构。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公司统一规划,今后在统配矿区和国家确定重点开发的矿区内开办地方煤矿(包括社队小煤窑),统一由公司负责审批。公司应积极支持地方煤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