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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一条 储蓄所的名称,由县(市)支行确定,业务公章必须由省、市、自治区分行统一制定规格式样或统一刻制。
 第六十二条 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签发存单(折) 和有价单证时应随用随盖。营业终了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六十三条 建立公章及领发印鉴的登记制度,凡领用、上交和人员调动时,均应办好交接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章负责。
 第六十四条 为了减少交接手续, 根据储蓄所业务情况, 每柜(每班)发一枚业务公章,专柜专班专用。并编列号码,加以区别。
 第六十五条 经办人员签章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对核算的正确性负责。私章不能任意更换并要本人严加保密,必需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
 第六十六条 公章私章要经常擦刷干净,盖章要清晰,端正。

第十六章 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储蓄所主任调动时的交接手续是:
一、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库存现金要帐实盘点相符。各类储蓄存款分户帐余额应与营业日报表各科目数字核对相符。
二、 管辖行应指定人员监交,并在交接清册上签章负责。
 第六十八条 储蓄所其他干部调动时, 应将经管的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库存现金、各种帐册、公用业务资料以及未了事项交接清楚。并统打余额,以清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构撤并时,应将各类储蓄存款分户帐按户抄列清单,编造交接日营业日报表,并将业务公章封缴。交接时,管辖行应指定人员监交。
 第七十条 所内人员交接库存现金和有价单证要点收清楚 , 并在交接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签章。

第十七章 久悬未取储蓄存款

 第七十一条 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三年未取的、活期储蓄存款三年内不动的,应将分户帐另行单独管理。活期储蓄存款凡在五元以下,十年以上不动户可转入收益处理。转帐时要抄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储蓄所留存,一份送事后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一份作损益传票附件)。
 第七十二条 未建立两套帐的行处,要将久悬未取不动户的分户帐余额,按户抄列清单,送事后监督部门逐笔监督支付;已建立两套帐的行处,也相应地作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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