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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 注销和兑付的有价单证要立即加盖明显“注销”或“付讫”戳记。上交时,应双人签封,办妥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储蓄所之间调拨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统一由管辖行管理部门办理。储蓄所内部调剂使用,应视同现金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代办所向报帐储蓄所领取有价单证, 要办妥领取手续, 及时清算,其领取、使用、结存数应视同储蓄所本身业务,并入核算。

第十四章 存款挂失和提前支取

 第五十二条 办理储蓄存款挂失时, 要存款人提出本人身份证明, 并提供存款开户日期、帐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并要进行核实和作好详细记载,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书。
 第五十三条 如只用口头或函电要求挂失时,经查实确有存款后,抽出原分户帐,在分户帐的余额栏旁边,用红字注明“口头或函电挂失”字样,并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内容包括挂失日期、时间、情况等要点,经办员签章负责,专夹保管。并要求挂失人一般在三天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过期无效。
 第五十四条 申请挂失的证明文件(指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的书面证明),应向发证机关查对。 发证机关在外地的, 可通过函件委托联行储蓄部门代为查对。一般在挂失七天后,结清旧户,补发新存单(折)。并在补发的新存单(折)上注明:此系挂失补发,已挂失的旧存单(折)无效。补发时还应由挂失人在挂失申请书上签收。
 第五十五条 挂失人要求撤销挂失申请时,应提出挂失人的身份证明,收回申请书。挂失人用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不记名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挂失手续。
 第五十七条 久悬未取的不动户单独管理的储蓄存款,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七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印鉴挂失,可以照储蓄存款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 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支取的,还要核对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并作相应记录。必要时也可向发证机关查对。

第十五章 印章使用和保管

 第六十条 公、私印章是银行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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