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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储蓄所应积累以下各项资料: 一、业务区域内的单位数, 各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数,奖金数及发薪发奖日期等;二、业务区域内居民总数、 户
数、 居民主要阶层,经济特点及分布情况;三、业务区域内特殊储源;四、定、
活期储蓄存款户数和余额增减及存储额的变化,定期储蓄中提前支取和过期不取情况等;五、对储蓄重点户的统计及分析;六、储蓄所的业务量,工作质量,人员变动等资料。上述各项资料要建立资料卡片,系统积累,前后口径一致。
 第三十条 由于储蓄管理部门和储蓄所的工作范围、特点及掌握资料的条件不同,各储蓄所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有差别,因而在调查研究中必须上下对口,协作配合,因所而异,有所侧重。

第九章 帐务设置

 第三十一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 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等,按帐户进行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或营业日报表代用)等,按科目进行核算。两个系统都是根据同一凭证,按照双线核算原则分别进行核算, 全面反映储蓄业务发展和变化情况。 储蓄所和事后监督部门帐务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数字,应每日核对,保持完全相符。
 第三十三条 应设立开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指未启用的各种空白存单、存析等,下同)、有价单证(指未启用的各种有奖票证、定额存单、侨汇券等,下同)、款项交接及差错等八种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各种帐、簿、卡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或到柜。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保证安全。

第十章 帐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是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严格做到下列各点: 一、双人临柜, 钱帐分管,章证分管,帐要复核,钱要复点;二、存先收款, 后记帐; 付先记帐,后付款;三、当时记帐,核对总号,帐折(单)相符,当天结帐, 轧对平衡; 四、帐户余额定期通打,双线控制,总分一致;五、重要凭证、有价单证, 必须设簿记载, 专人保管。六、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护送现金;七、公章私章,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收起;八、机构撤并,人员变动,必须核对帐款,办理交接;九、帐帐、帐折、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必须相符。

第十一章 库存现金

 第三十六条 储蓄所的库存现金,根据业务需要由管理单位从严核定。限额最高不超过三天的业务需要量,按业务增减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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