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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的联合通知
 ( 1982年11月15日 (1982)邮邮联字1212号)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北京长途电信局、北京市电信局不发):
  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我部、行在一九六三年曾以邮业字第61号、银会乔字第693号联合通知规定 :“金银和金银饰品 ,机关、企业等单位因公必须邮寄时,须凭当地银行开给的准许邮寄证明,才可邮寄;私人一律不准邮寄,只有出国旅客经海关检查,不准携带出国的部分金银和金银饰品,可凭海关证明寄回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现鉴于国内市场上已经恢复出售金银饰品(包括镀金、镀银饰品,下同),有些人购得后要求邮寄,兹规定:邮局今后遇有私人要求国内邮寄金银饰品时,可由寄件人交验指定销售商店所开的发票,凭发票给予邮寄。但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私人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至于私人邮寄金银和机关、企业等单位邮寄金银和金银饰品,仍应按一九六三年的联合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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