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八日)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的要求, 各省、 市、自治区对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调查、评价和鉴定,己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提出了五十五处,要求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今年三月到四月期间,全国政协城建组、文化组和原城建总局分别邀请部分在 京政协委员和有关园林、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美术、文物、旅游、环保等方
面的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问题并评议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大家一致认为,我国山河壮丽,历史悠久,自然风景和名胜古迹遍布全国。一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重要风景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一些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应尽早确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制订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体制,使我国一些世所罕见的壮丽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切实得保护。经过讨论和评定,提出了四十四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作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台湾省的风景名胜区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定),请审定。
当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划定范围。各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科技力量, 深入调查研究, 认真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提出保护和管理范围。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范围要从保持景区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有利于保护,便于管理和组织旅游出发,不应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环境污染,还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范围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立碑标明区界,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