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颁发《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五日)
现将《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随文颁发,自文到之日起开始试行。鉴于几年来沿海蜂运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必须加强对沿海蜜蜂运输的管理,积极运用国内运输保险的手段,解决海上甲板货物运输中难以预防的浪损事故,保障蜂农的经济利益,同时进一步明确承、托运之间的责任界限,以适应今后农副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在拟订这个规定之前,曾经国家经委主持,邀请农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同志一起作了研究,明确了开办海上蜂运保险等原则。文到之后,请你们及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同农业主管部门和口岸当地人民保险公司的联系,做好对蜂农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试行中有何问题希随时报部。特此通知。
附: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
为加强沿海蜜蜂运输管理,针对海船甲板装运蜜蜂的特点,明确承、托运之间的责任界限,保障蜂农的经济利益,适应农副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是我部颁发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和《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的补充。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蜜蜂运输是指蜜蜂及其蜂箱、蜂具的运输。蜂箱分为重单箱和重继箱两种。蜂具包括空蜂箱、蜂蜜桶、搅蜜桶和蜜蜂饲料等。蜂箱、蜂具的换算重量统一规定如附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蜜蜂运输。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蜜蜂,必须预先办妥下列证明文件和保险手续:
一、 主管机关规定的卫生检疫证、放蜂证以及放蜂场地证等证明文件:
二、 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证。
不具备上述证明文件和保险手续,起运港不得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蜜蜂,应派员随船押运;但妇女和儿童禁止随船押运。押运员按每一百个蜂箱指派一名计算(尾零数超过五十箱的可增派一名);如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员时,应经承运人同意。
承运人应将核准的押运员姓名及证明文件名称、号码,注明在货物运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