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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内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三日发布)


  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有的部和部内司局改建为公司,国务院直属机构多数并入部委或改为经济组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今后还会建立一些经济组织。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批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 各部委所属司局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报国务院批准。处 (室) 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由各部委决定。
 二、 国务院直属机构所属处(室)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由各直属机构决定,少数需设司局机构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 相当于部级的专业公司,其内部机构的设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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