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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2年10月30日 (82)城住字第445号)


  现将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
         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节录)

  ……
              (二)
  会议在总结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近年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政策界限问题。
  首先,应当坚决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限期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其中,挤占华侨和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的自住房,要在今年内基本退完,明年扫尾。
  对于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可按照过去国务院和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处理。
  1.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2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2.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错改的房屋,应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3.按照中发(1966)507号文和中央机发〔1978〕379号电文关于定息问题的规定,私房改造的定息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4.在私房改造时,如房主原住本地未留自住房的,可参照当时人口和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如房主当时住在外地未留自住房,而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经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来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租给公房或由其单位安排解决。房主如系归国华侨,可酌情留给自住房。
  鉴于有的县镇未改造过的私有出租房屋,多年来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数量和户数都大为减少,有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凡过去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对于代管房产问题的处理,要根据中发〔1981〕44号文件精神,在国务院未正式下达解决办法前,积极做好清理工作。如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提出发还产权要求,要及时查清产权归属,给予合情合理的答复。如去台人员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腾退发还。对继续代管的房产,管理单位要做好维修保养,不要轻易拆除,如国家建设征用,应按质论价予以补偿,房款交房管部门代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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