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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2]130号] 教育部制定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搞好中学在职教师及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特规定如下:
 一、教育学院的任务
  教育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通过多种培训形式,提高中学(含中师、部分职工中等业余学校,下同)在职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要把中学在职教师进修文化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学习研究所教教材两方面,统筹兼顾,妥善安排。中学在职教师和系统进修,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规划下,由教育学院与本地区的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高等学校共同承担。同时要发挥电视大学在培训师资中的作用,搞好中学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教育学院开设系统进修的专业,要执行全国统一的中学在职教师系统进修的教学计划,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育学院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培训教育行政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教育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要从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对象举办不同要求的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规划,使干部培训工作制度化、正规代。
  教育学院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重点,应放在教育、教学理论和中学各科教材、教法上面。要通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教育学院要深入中学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实验,并指导本地区中学教师进行各科教学的研究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教学科学研究。要把教育学院逐步办成本地区在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学院,应加强民族教育的研究。
 二、教育学院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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