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事先都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建成以后的技术经济条件和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具备,建设地点是否合适, 建设规模是否
适当,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关键设备和配套设备是否落实,三废处理
是否已经作了安排,建设投资是否适当,建成以后的经济效益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等等。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一切设备购置事先必须弄清用以解决哪些关键问题 , 设备本身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是否过关,工艺流程是否合理,能源消耗是否符合标准,设备购置后技术力量能否适应,外部协作条件能否解决,设备利用率怎样,引进设备还应考虑外汇和国内投资是否均已落实,等等。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造成损失浪费。
所有基本建设工作,包括各种资金渠道进行的基本建设,都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不按基建程序办事, 没有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基地建设没有总体规划,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五、 计划的检查和修改
(一) 国家计划经法定程序正式批准下达后,各级计划执行单位必须切实组织实施。非经下达计划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拒不执行国家计划。
(二) 各级计划执行单位,必须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并定期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群众代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各基层计划执行单位,还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三) 各级统计、 财务部门有权对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 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对拒绝或阻挠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适当处置。各级计划执行单位还应主动接受银行、税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始能修改计划:(1)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2)国家重大决策改变,如投资、进出口有较大增减;(3)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4)市场、供需情况有重大变化;(5)隶属关系改变。
修改计划的时间,一般应在第三季度后期,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到年终调整计划。
对计划进行重大修改,必须由原批准计划的机关审批。
修改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指导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使计划执行单位得到完成计划的好处。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计划的单位,各主管局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分别主客观原因,全面评定其成绩,不得为了完成计划或者为了提取奖金而修改计划。
(五) 由于失职行为完不成计划的要追究行政或经济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计划任务的确定有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管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六、 考核地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标准
(一) 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后的地质队,主要考核以下三项指标:⒈是否完成了计划规定的各项地质任务,按计划提交了地质报告,完成了储量计划;⒉是否完成了计划规定的各项科研任务;⒊是否节约了地质勘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