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作设计预算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五日地质矿产部印发)
一、 设计预算制度是地质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地质工作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提高地质工作的经济效果,凡独立编制地质设计的地质工作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普查勘探、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石油普查、海洋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探矿、地形测绘、环境地质等,均应编制设计预算,贯彻执行设计预算制度。
二、 设计预算是地质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设计预算,才能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和经济比较,从而确定最优的设计方案;有了设计预算,才能使编制计划具有更充分的依据,改变过去按“水平法”确定计划的作法;有了设计预算,才能为实行预算包干、订立经济合同,创造必要的条件;有了设计预算,才能便于考核每个地质工作项目的经济效果和地质工作的宏观经济效果。
三、 设计预算必须充分体现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最短的工作周期,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防止为了多分成,压低设计任务,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费用标准等错误作法。
四、 设计预算应按每一地质工作项目分阶段进行编制 。 如区域地质调查应按图幅编制;矿产普查勘探分别按初查、详查、矿床评价勘探、矿床工业勘探编制;物探、水文、石油、海洋等项目,也应按照上述工作阶段进行编制。
矿产普查的初查阶段,地质研究程度低,地质情况变化大,因此,初查项目可以按年度编制概算,不编设计预算。详查、矿床评价勘探、矿床工业勘探项目,则应按阶段编制设计预算。编制阶段设计预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按年度编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阶段编制设计预算。编制阶段设计预算的项目,应作出分年进度安排,以便与当年计划衔接对口。
五、 设计预算的编制程序及其与计划的关系应当是: 先有地质设计, 根据地质设计编制设计预算,根据地质设计和设计预算编制年度计划。设计预算一般应在地质设计编出后随即编制, 并同地质设计一起报主管局审查, 以便对地质设计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 缩短地质设计和设计预算的编审时间。 编制阶段设计预算,事前不必下达费用控制数;编制年度设计预算,则应以队为单位下达费用控制数字,以便各队根据年度国家财力的可能,安排各地质工作项目的工作进度,避免设计预算编制过大,造成返工,拖长设计预算的编审时间和计划下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