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国家预算投资;
⑤依据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资金。
下列各项不得用作合资建设投资;
①应上交的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
②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③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包括国家计划安排的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改贷款)或以其他名义借贷的款项;
④工农联营建设占用的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可以征用土地补偿费入股;
⑤一般性的生产技术不得作为投资,但某些先进技术经合资各方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分享利益。
2.合资联营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联营各方除筹集固定资金外,同时要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所需的流动资金。
3.全民企业同集体企业或者同社队合资联营时,必须十分注意政策。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要贯彻国家与集体利益兼顾的原则,要防止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侵占国家利益,也要避免“一平二调”的情况。
各方用于合资联营的财产(包括缓建项目的财产)应该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作价。
六、合资建设项目要同工业改组、专业化协作、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城市改造结合进行。凡能组织企业转产、利用停建或闲置厂房、场地的,就不要新建厂房或另占土地。只有在上述办法确实无法解决生产建设需要时,才能安排新的建设工程。进行建设时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环境保护法》
七、合资企业收益分配和债务分担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合资企业的经济收益分配一般采取:①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产品;②以产品补偿投资;③对合资一方实行定额利润分配;④按投资额享受产品使用权。
具体分配办法,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同内明确规定,并由合资各方报同级计委会同经委和财政部门批准。
中央各部门与地方、企业合资建设时,要注意分享的利润、产品与提供的资金、物资相适应,不得减少中央财政应得的收入和中央应得的产品份额。
2.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按规定应全部由国家进行分配的以外,原则上归合资的各方所共有。如果合资企业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由国家供应的,或者是利用国家投资的原有设施生产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上调由国家分配。上调的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和合资的各方协商确定,其中涉及统配物资的分配和供应的,必须报经中央主管分配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