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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

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业改组,采取各种形式,陆续举办了一批打破部门、行业、地区界限的联营企业和合资建设项目,效果比较好,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引导合资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合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三项原则:1.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统一计划的要求;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经济合理;3.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二、合资建设项目的重点应当放在发展国民经济最急需的煤、电、建材、森工、磷肥、钾肥、轻化工原料和供应市场、出口等短线缺门产品,重大节能措施,以及其他急需建设的方面,以加强国民经济薄弱环节,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合资建设要尽可能利用现有企业和己有的设施。
 三、合资建设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在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全民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工业与商业、 农业与商业、军工与发用之间,均可根据
各自的优势(包括资源优势、资金优势、设备优势、技术优势等),按照前述原则进行组合。但不得随意改变合资各方的所有制和原来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
 四、合资建设的形式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可以是产品或半成品的补偿贸易,也可以是参加投资,按投资额享受一部分产品的使用权。
 五、合资建设的资金构成和入股方式,按下述规定办理:
  1.合资各方可以根据各自的优势,分别以下列财产和资金向企业投资:
  ①厂房、场地、设备(包括停缓建工程在内);
  ②企业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以税代利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各项留成资金的结余;
  ③地方机动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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