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 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 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 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时起至保险到期日廿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 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表计算。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