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确保放流苗种质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67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于近期组织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对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进行审核。请你们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已取得人工驯养繁殖成功,具有一定的苗种储量,且苗种质量符合农业部《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亲体来源合法,具备完整的亲体及苗种档案;
(四)有适宜的驯养繁殖场所和必要的硬件条件;
(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填写《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工繁殖成功相关证明、亲体来源相关证明、亲体及苗种档案等材料复印件。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写《2009年度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三、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于7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各单位《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联系人:王丹,电话:010-59193273,传真:010-59193100,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附件1: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书(略)
附件2:2009年度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