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配方及有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的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全面、准确地阐述。
(六)理化指标
(七)微生物指标
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阐述根据研究结果和法规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限度及其检测方法或执行标准;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表。
(八)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包括功效成分测定或标志性成分测定。
应阐述根据研究结果确定的测定成分、含量限度,描述检测条件、检测方法或执行标准。
(九)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应当使用与公布功能相一致的描述。
(十)适宜人群
(十一)不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等相关要求。
(十二)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描述顺序为:食用量,食用方法。应标示每日食用次数和每次食用量。如不同的适宜人群需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
(十三)规格
应当根据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合理确定,便于定量食用;应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单剂量包装的产品应规定每个包装单位的装量。
(十四)贮藏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贮存条件。
(十五)保质期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XX个月,如〔保质期〕24个月。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 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 3101、GB 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