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总局国际合作司要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以促进国际合作成果共享为目标,充分平衡业务和地方需求情况,统一协调、统筹兼顾国际研讨会的举办地点、承办机构、参会人员等,并做好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七)总局国际合作司要加强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外国有关机构间开展合作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外国有关机构应通过国际合作司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联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的国际合作事项应及时向国际合作司通报。
二、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任务,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团进行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出访任务原则上控制在确需出席的国际会议、必要的专项考察、签约以及国家批准的培训范围之内。
(二)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停留时间的审批,不仅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而且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三)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日程要严格审批(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与执行出访任务及合理的转机地无关的城市一律不得审批。出访团组不得擅自更改所审批的日程,增加出访国家、城市。
(四)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要严格审批(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总局组团出访,原则上不带企业。总局出访团组或培训团组需地方工商局参加的,须经严格审批。
(五)总局国际合作司要根据国际合作工作实际需要和外事经费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和控制出国团组数和人数。
(六)总局各派出单位(含直属单位)在报批出国任务时,要对出国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证,要确保报批材料的真实,要按照高效务实、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行程。
(七)总局国际合作司要对总局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八)总局各单位派员出席国际或境外会议,需作会议发言或准备预案的,要将发言稿或预案报总局主管领导审定,并送国际合作司备案。为加强外事管理和成果共享,出访、随访、参会人员归国后,均应提供有实质内容和参考价值的报告,送国际合作司备案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