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布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同时有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在本所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同时有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以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在本所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比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公司在本所及香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得到与香港证券市场投资者同等的对待。
  第五条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本所证券市场披露,并且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同时披露是指在本所及香港证券市场各自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信息能够在上述市场都得以披露。

  内容一致是指公司依照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阅读习惯编制的公告,其内容应当与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所披露的信息一致。
  第六条 按照香港证券市场规定披露的,并且不属于根据本所证券市场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以H股市场公告的形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本所对H股市场公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注意保持日常状态下联络方式的畅通,在进行境内外业绩推介、路演等活动时,尤其需要保证与本所的联络畅通。公司应当保证在遇到突发信息披露事务时,有足够的具备经验的人员和物质条件来满足公告编制及披露的需要,防止出现突发情况下的联络不畅或者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