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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
 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0年11月6日 公通字[199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加强了对诈骗财物案件的查处,侦破了一大批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犯罪分子,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但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主要表现:一是超越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权限,直接插手一般经济纠纷案件。有的公安机关把明显是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案件,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不办理法律手续,随意冻结、划拨另一方当事人在银行的款项。有的对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判决(裁定)的经济纠纷案,也强行插手。个别地方甚至采取强行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逼索款物。二是受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的影响,有的公安机关到异地办案,不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暗自行动,强行抓人、追赃,甚至有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拘捕、收审当事人,搜查其住宅,侵犯人权;有的公安机关对外地办案人员到本地依法调查取证、拘捕人犯、追缴赃款赃物不予支持配合,甚至制造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挠。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个别干警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纵容群众围攻办案人员、无理审查甚至拘禁办案人员的严重事件。三是超范围、超期限收审,“以收代侦”;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当事人,也采取收审措施,并且任意超期关押四五个月以上,有的甚至达一二年,严重违反收容审查的有关规定。四是只重视追缴赃款赃物,忽视打击犯罪。有的办案单位为了“挽回”损失,将罪该处以罚款的案犯放出去筹措款项,甚至由公安干部陪同唆使案犯继续行骗,骗款还“债”;有的公开宣称“还款放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犯罪分子。
  上述问题,是公安机关存在的一种严重的行业不正之风,不仅影响正确执法,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而且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甚至由此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发电报或送书面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和惩治犯罪问题,有的申请到北京上访、游行。各级公安机关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纠正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办案指导思想。打击诈骗财物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改革开放,稳定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必须认真贯彻“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宗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具体办案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据确凿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办,坚决纠正不分罪行轻重,一律“退款放人”或“以罚代刑”的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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