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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一)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摊派,约占摊派总额的50%以上。据调查,河南省第六十七个企业,仅在城市“四化”(路面硬化、空气净化、环境绿化和美化)、修道路和公用设施方面的摊派额就占被摊派总额的76%。这类摊派多以“集资”形式出现,往往以各级政府的名义下达,或是经过政府领导同意,企业很难抵制。
  (二)教育费用摊派。据沙市五十二个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这类摊派约占摊派总额的43%。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后,不准再向企业摊派教育经费,但实际上未能完全制止,有的企业交了双份钱。湖北省的个别学校为了逼交“集资”费,竟多次将在校就读的交通部某局的职工子女撵出学校。
  (三)各部门、机关、团体搞的“集资”、捐款、赞助、收费、罚款等。这些钱往往用于发奖金、买汽车、盖房子等。一些城市的公安派出所以配备交通工具为名,向企业摊派款项,并说哪个企业不拿钱,哪个企业的安全保卫他们就不负责。各类协会、学会林立,增加了企业负担。武汉钢铁公司自一九八二年以来,赞助、资助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就支付了一百多万元。
  向企业摊派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是挤占企业留利,限制了企业活力,据江苏省估计,各种摊派约占企业留利的20%至40%;二是挤占了国家财政收入,据陕西省审计局对八十户工交企业的调查统计,摊派总额中的82.5%被打入了成本;三是使计划外基本建设规模难以控制;四是给大手大脚挥霍浪费以可乘之机;五是给企业领导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使他们无法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管理。
  三、向企业摊派制止不住的原因。
  (一)长期存在的“平调”思想在作怪。一些同志认为,反正是国家财产,只要不纳入私囊,谁来使用,用在哪里,都没关系。
  (二)国家安排建设项目时,资金留有缺口,让地方自筹解决。地方为了得到这些项目和相应的国家投资,明知财力不足也先接下来,然后向企业摊派。这种“钩鱼”的做法,是巨额摊派的主要根源,也是导致基本建设规模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一些领导同志想在任期内多做几件好事,留下“政绩”。但他们不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而是大上基本建设项目,造成很大浪费。
  (四)某些领导同志党性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党和国家的规定置若罔闻,往往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大局,对摊派听之任之,或公开支持,甚至带头摊派。重庆市向企业预收汉渝公路嘉陵江南北段过路费,一些企业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干预。国家经委等部门正式发文请重庆市考虑企业的正当要求,但他们置之不理。
  (五)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外部条件尚未具备。在政企尚未分开,原材料、能源、运输、资金和职工生活等方面还有求或受制于人的情况下,企业对摊派不敢违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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