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义务物价检查人员查出的和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物价违纪行为;
(五)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检查发现或检举揭发的物价违纪行为;
(六)受理申诉案件或需要复审的案件。
第四条 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审批权限
市、县以上(含市、县)物价检查所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一般违纪行为和一般违纪案件进行处理。重大违纪案件,应报同级物价局审批,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检查所备案。对涉及上级领导机关或案情复杂,处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报请上级物价检查所协助处理。市、县辖区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理权限,由市、县物价局规定。
上级物价检查所对下级物价检查所处理不当的案件,有权重新处理。
第五条 物价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一)立案。凡属受理的物价违纪案件,都要根据检查或揭发材料予以立案并指派承办人办理。
(二)调查。凡是立案的违纪案件,应由承办人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写出调查报告。
(三)定案处理。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材料,按案件处理审批权限报批后,正式下达案件处理决定通知书。
(四)复查。原处理单位或上级物价检查所对申诉的案件要及时认真复查,着重复查主要事实和处理依据。对于处理错误或不当的,要予以改正,处理决定无误的要坚持。
(五)结案。案件处理终结,应予结案。
第六条 案件审理文书档案制度
(一)物价检查登记制度。物价检查发现的违反物价纪律行为,应如实填写物价检查违纪情况登记表,作为处理物价违纪行为的原始凭证。
(二)案件调查材料、文书制度。案件承办人向被调查者的询问谈话应作好调查笔录。记录答询用第一人称,原话无误;记录一律使用钢笔,字迹清晰,标点、用词准确。谈话笔录要由谈话人和被调查者双方签字。被调查者写的证明材料,应由其本人签字和所在单位盖章。违纪事实、数据的记录一定要具体准确。
函件调查案件必须由市、县(含相当于县的区,下同)及市、县以上物价检查所签发或受理。
(三)案件处理报告制度。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应提出案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违纪事实的基本情况,即违纪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性质、造成的后果、非法收入金额、认识错误的态度、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
凡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有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案件处理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