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发布日期:1989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4日)废止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5年8月10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价检字[1985]208号)
审理物价违纪案件,政策性很强,必须严肃、认真、慎重对待。为使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
(二)必须以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和为准绳,在维护国家利益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四)坚持思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案件的处理,必须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处理违纪案件要做到:
(一)事实清楚。对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人员以及违纪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不粗枝大叶,不牵强附会。
(二)证据确凿。定案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有确凿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不能定案。
(三)定性准确。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为定性的标准。对于政策界限不够清楚,一时看不准的,不要贸然定性处理。
(四)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恰当处理,宽严适度。既要防止处理过严,又要防止过宽或姑息迁就。
(五)手续完备。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所需的各项书面材料齐全。
第三条 案件受理范围
(一)物价检查发现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物价违纪行为;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请求协助查办的物价违纪案件;
(三)物价检查所之间要求协助查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