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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发布日期:1989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4日)废止

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5年8月10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价检字[1985]208号)


  审理物价违纪案件,政策性很强,必须严肃、认真、慎重对待。为使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
  (二)必须以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和为准绳,在维护国家利益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四)坚持思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案件的处理,必须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处理违纪案件要做到:
  (一)事实清楚。对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人员以及违纪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不粗枝大叶,不牵强附会。
  (二)证据确凿。定案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有确凿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不能定案。
  (三)定性准确。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为定性的标准。对于政策界限不够清楚,一时看不准的,不要贸然定性处理。
  (四)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恰当处理,宽严适度。既要防止处理过严,又要防止过宽或姑息迁就。
  (五)手续完备。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所需的各项书面材料齐全。
  第三条 案件受理范围
  (一)物价检查发现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物价违纪行为;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请求协助查办的物价违纪案件;
  (三)物价检查所之间要求协助查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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