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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业部 国家物资局
 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
 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 (85)工商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物资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特确定下列商品为当前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
  1.石油(包括原油和商品油)
  2.汽车
  3.钢材
  4.拖拉机
  5.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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