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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
 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
 (1983年7月15日 (83)工商13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83)湘工商字第7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处理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如何计算其非法所得问题,我们认为报告中所提的第一条计算方法比较恰当,即非法生产、经营中所得毛利,减除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直接费用,已交税的除掉税款,剩余部分为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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