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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六)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为了扫除障碍,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都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妥善安排,精心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任何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消极因素发生,并且都要把这一点作为检验自己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志。
  我们一定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劳动就业的渠道。在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和全国一盘棋的根本原则下,继续实行对地方下放部分权力,对企业扩大自主权,继续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企业经济责任制和农业生产责任制,加强城乡物资交流,繁荣城乡市场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要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个体劳动者和小商小贩的正常经营和正常业务活动。打击投机盗窃诈骗的犯罪,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人员为惩处对象。对于虽不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但确实扰乱城乡市场管理、妨害国家物资购销和损害城乡人员利益的人,也要依法查处。但除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触犯上述刑律者外,一般要在以后制订相应的工商管理法规、改进物资购销办法和健全市场管理制度中逐步加以解决。关于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工商企业关系中的不正之风,除了少数已构成严重犯罪的重大问题以外,一般也要在整顿社队企业、加强工商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过程中解决。关于一些地方发生的哄抢国家物资的严重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国务院将对此作出专门决定。
  对于在对内搞活经济、发展生产中,积极努力,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干部,要鼓励,要表扬,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保护并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实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已经发现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要摸清情况后,陆续分别制订恰当的解决办法,凡是没有看准的问题,不要匆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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