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一定要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划清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划清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划清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同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由于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的界限。在判定罪责时,要划清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对于在经济上犯有不那么严重的罪行的人,在他们决心悔改和清退赃款赃物以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不搞群众运动,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但对于情节比较复杂、牵涉面比较广的大案要案,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动了解情况的群众如实揭发检举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对某些案件的处理,也可以提交直接有关的群众讨论,征求意见,以求处理平允,并使群众得到教育。要认真调查研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搞逼、供、信,都不允许株连无辜亲友。要根据确凿事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慎重处理每一个案件。
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都是犯罪行为,在我国的
宪法和法律、我党的党章和党内生产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大是大非的界限很清楚。有些人对于许多严重破坏经济的大案要案,也推说什么“政策不明,不好处理”,这是完全错误的,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党规党法、政纪、军纪、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预先宣布各项政策界限和严格规定各项工作方法,就一定能够做到稳准狠地打击一切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四)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根据新的情况,对我国《
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这就使坚持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严惩这些犯罪分子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党政军组织要坚决保证这个《决定》的贯彻实施。
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规定:“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的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决定》公布以后,立即显示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许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交代揭发问题。对他们的这种行动,要表示欢迎,经调查属实后,一定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所有犯罪分子都应认清形势,抓紧时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如果心存侥幸,错过时机,就一定要依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从严惩处。当然,在过了这个期限以后,有些人如有确实悔过自新,投案自首,如实地交代揭发问题,主动退赃,仍然可以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受到比较宽大的处理。但是政策和法律决不会宽大无边,任何继续隐瞒罪行和继续犯罪的案件,决不会逃脱法律和人民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