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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现在,有些同志看不到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巨大危害性,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开展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担心这样做会偏离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妨碍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执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会招致不良影响。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并且是当前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主要思想障碍。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我们听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自由泛滥,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只有在坚定执行现行各项经济政策的同时,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才能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前进,才能使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三)

  为了保卫我们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保卫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各族人民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在这个斗争中,一方面态度要坚决,打击要有力;另一方面,重点要明确,步骤要稳妥,工作要做细。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必须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处理;对那些情况严重的犯罪干部,必须查明情况,依法制裁。对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重点抓重大案件;对历史积案和现行案件,重点抓现行案件;对社会上的普通案件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内部的案件或它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重点抓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有关的案件。总之,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并且着重整顿党的组织、干部作风和严密各项管理制度。为了便于分工,中央和省一级一般可以共同着重抓地专一级以上的问题,县一级的问题一般可以由省一级负责;但县一级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中央也要过问,县一级以下特别严重的问题省一级也要过问。
  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无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在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其它方面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也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但是,决不要把这场斗争的范围任意扩大到广大城乡的普通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不包括其中的少数要犯)中去。带有一定群众性的轻微违法案件,也应适当处理,不能听其泛滥和升级。一般地说,对待这些问题,要以进行教育和改进管理制度为主。因为这不是当前斗争的中心,可以稍缓一些时候解决,以免分散精力,甚至转移目标。
  为了顺利地、正确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当前,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必须着重克服对这方面的严重情况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的麻痹态度,以及对开展这场斗争顾虑重重、优柔寡断的畏难情绪。同时,考虑到过去历次政治运动的教训,也要防止和反对不进行调查研究,不掌握实际情况,靠主观臆断规定指标和进度,硬找斗争对象或者对问题任意升级等错误做法。还要防止个别自己有问题的人故意制造假象,嫁祸于人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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