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测试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仪器、设备、药品、试剂的保管、使用、校准、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操作规程;贵重精密仪器要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各医院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收入归医院统一核算,一切开支(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由医院统一解决;各企事业单位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单位正常开支渠道,予以保证。
第二十八条 各工业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测、体检应合理收费。承担监测、体检任务的单位,可与各企事业单位签定合同,实行一次性收取全年费用,具体款项数额,可以依据各单位的人数、监测、体检项目任务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业卫生机构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习班,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收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支付。
第六章 体检和职业病管理
第三十条 职业病防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三级”预防的原则。一级预防是尘毒、物理化学因素的治理和工程控制;二级预防是职工健康监护;三级预防是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一、二级预防的重要性,这是每个职防人员的工作重点。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检查项目应由体检单位根据其将从事的何种有害作业而定。在体检中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劳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检查间隔年限,应根据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确定。一般毒物一到二年检查一次,重点毒物每年检查一至二次,体检中查出的观察(吸收)对象每三个月至半年复查一次。体检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和患有禁忌症者,应调高原工作岗位,体检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体检项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
(1)职业史和毒物接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