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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标准、规程等。

  (2)制定和修订本系统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标准、规范。

  (3)制定电子工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4)组织开展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及业务技术骨干培训工作。

  (5)参加重点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组织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活动和评比表彰等项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劳动卫生研究所是电子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研中心,在北京电子总医院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受部技术安全工业卫生处的业务领导,其职责:

  (1)开展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

  (2)负责和指导北京酒仙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急性职业中毒的抢救。

  (3)负责电子工业系统职业病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治疗工作;

  (4)负责对电子工业系统各医院职业病防治科的业务指导;

  (5)负责职业病防治的业务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科是职工医院的一个职能业务科,在业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各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

  (1)开展劳动卫生学调查和评价,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改善劳动条件;

  (2)负责各企事业单位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有害作业就业前体检、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3)负责各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和急性职业中毒的抢救,认真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4)组织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建立健全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档案和其它有关资料;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7)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

  (8)负责所在地区职业病防治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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