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电子工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8月15日 电子工业部[85]电生字1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卫生工作,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子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搞好工业卫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事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电子工业各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工业卫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只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专职人员是搞不好的,需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机构和人员,都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本条例由各企事业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各级工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电子工业部在生产司设技术安全工业卫生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设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北京电子总医院设劳动卫生研究所,各职工医院设职业病防治科;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工业卫生机构或专、兼职的工业卫生人员。各级工业卫生机构和人员的重要职能是对有害作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卫生学评价,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
第七条 部技术安全工业卫生处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其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