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互联网代销者及网站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五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互联网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由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彩票购买成功或未成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