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3.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有效版本为准。
附件二: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来料加工特许经营证件)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______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附一: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企业名称: 考核场所地址:
项 目
| 考核合格标准
| 考核方法要点
| 考核结果
| 不合格
原因说明
|
合格
| 不合格
|
1.加工利用场所
| 1.1 厂区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其中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厂界距离居民区、文教区及其他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少于200米。
加工利用场地:指将废光盘破碎料加工成塑料片或颗粒等塑料原料的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绿地,以及其他与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活动无关区域。
| 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合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现场检查。
| | | |
1.2 有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符合相应的建筑和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车间,不包括露天场所或者不具备防风、防雨、防渗功能的简易厂棚。
| 现场检查。
| | | |
1.3 加工利用场地临近口岸,其中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企业厂界距离进口口岸一般不得超过250千米。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现场检查。
| | | |
1.4 加工利用场地地面全部硬化处理。
| 现场检查。
| | | |
1.加工利用场所
| 1.5 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货物堆码整齐,场区清洁干净。
| 现场检查。
| | | |
1.6 厂区出入口、卸货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等主要位置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记录至少保存1个月。
| 查看录像记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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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利用设备
| 2.1 加工利用废光盘的能力不低于每年1万吨。
采用湿法工艺的,具有加工利用废光盘的自动进料、破碎、清洗、加热蒸煮、溶剂降解、脱镀、造粒等设备。
采用干法工艺的,具有加工利用废光盘的自动进料、破碎、研磨、清洗、干燥、造粒等设备。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检查。
| | | |
2.2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3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利用能力核定或者当场实验核定)。
| 现场查看设备标称加工利用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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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的设备。
| 查看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现场检查。
| | | |
2.4 厂区内配备与电脑联网的有量程2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进口废物、产品、残余废物等进出。
| 现场检查。
| | | |
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明确包含对加工利用废光盘或者含有金属层塑料等需要退镀工艺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内容。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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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 3.1 厂区具有雨污分流、收集设施或者设备,能够收集雨水、场地生产污水,排水通畅,雨后无积水。
| 现场检查。
| | | |
3.2 加工利用废光盘的项目已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且年度水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不超过所在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查看污染物总量控制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记录等。
| | | |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 3.3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具有酸碱度中和及重金属离子处理措施。每日每吨废光盘破碎料配套的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一般不低于5吨。
如果独立排污,排污口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但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具备重金属处理能力的,利用企业应当自行配套相关处理设施。
污水排放监测应当重点控制pH、色度、悬浮物、COD、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重金属类(总铝、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镍、总银、总铜、总锌、总锰等)指标,其中总铝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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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加热用燃煤锅炉必须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烟气污染治理设施,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Ⅱ时段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造粒设备必须配套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有分选(拣)、破碎、研磨工艺的,必须安装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废气排放监测应当重点控制SO2、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重金属类(铅、汞、镍等)指标。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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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 3.5 有符合标准的,具有防风、防雨、防渗漏功能的专用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产生的残余废物、危险废物全部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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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废酸液、碱液、有机溶剂尽量循环使用,不可利用的残余废塑料、废弃过滤网及其他固体废物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
自行处理处置的,处理处置设施应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委托处理处置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每批次转移去向记录清楚。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 | | |
3.7 废光盘清洗退镀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污泥及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理处置应符合现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和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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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相应类别的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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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有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防油污扩散设施、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 查看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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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进口固体废物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的要求。未发现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存在不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4-2007)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现象。
| 查看经营记录簿、固体废物进口检验检疫记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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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合格”与“不合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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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签字:
现场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 考核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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