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海洋生态区划”编制试点工作,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国家环保规划”明确提出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为落实“国家环保规划”并与陆地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履行海洋部门生态保护职责,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分类分区域管理提供依据,将结合《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开展“海洋生态区划”编制试点工作。通过海洋生态区划提出不同区域海洋生态主导功能,以及生态保护重点和对策,同时与海洋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相衔接。
3.继续强化海洋保护区工作。“国家环保规划”明确提出启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为此,集中力量全面完成全国及沿海地区海岛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方案及相关政策标准,开展海岛特别保护区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全面依据和行动指南。沿海地区海洋厅(局)要结合本地区海岛实际情况,开展海岛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试点和管理示范,选划建设一批海岛特别保护区。
积极推进海洋保护区选划,抓紧在重要海洋生态分布区域建立一批海洋特别保护区。继续加强海洋保护区管理,落实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海监执法及海监队伍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制度,开展保护区管理骨干人员技术规范培训。
四、开展综合治理,做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
1.开展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根据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现状、受损程度,遵循生态需求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恢复海域的重要服务功能,支撑沿海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实施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包括渤海湾海域、长江口-杭州湾海域及珠江口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工程的区域包括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
2.积极实施海洋生态恢复。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人工措施,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生态系统重要功能的初步恢复。重点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及渔业资源的修复工作。生态修复要与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在全面减轻生态压力的基础上,提高生态系统的自身恢复能力。实施生态恢复工程的区域包括黄河口-莱州湾、苏北滨海湿地、厦门湾海域、闽江口海域、北部湾近岸海域及海南岛东部近岸海域及重要海岛。
3.继续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工作。针对沿海地区海洋环境问题,在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各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同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好海洋部门规划项目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