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用综合手段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综合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海洋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通过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严把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增量,实现从工程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以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鼓励环保科技和清洁生产,减少排放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海洋环境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在完成国家提出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指标的同时,促进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推动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和“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实施部门联动,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协同把好准入关,杜绝企业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继续严格执行新(改、扩)建海洋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
三、保护海洋生态,提高海洋生态安全保障水平
1.全面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在继续做好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工作基础上,对监测方案和指标进行适当调整,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保留直接与海洋生态结构、过程和功能相关的监测指标,调整一般环境监测要素,并开展气候变化海洋生态敏感区监测与评价。同时,大力增强海洋生态调控工作,按照关键海洋生态问题和海洋开发压力,实施分区和分类海洋生态调控措施。
以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为依据,将目前18个生态监控区的调控措施分为四类:1)对于已建立海洋保护区包括双台子河口、滦河口-北戴河、大亚湾、雷州半岛西南岸、北仑河口5处生态监控区,查清当前海洋生态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保护区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监管,通过加大海监执法查处破坏海洋生态行为;2)对于海洋生态基础条件较好且未建立海洋保护区包括苏北浅滩、杭州湾、闽东沿岸、广西北海、海南东海岸、西沙珊瑚礁6处生态监控区,积极推动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海洋生态执法工作;3)对海洋生态保护价值较大但遭受一定破坏的莱州湾、黄河口、乐清湾3处生态监控区,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试点,开展海洋生态执法工作;4)对于范围较大并已经受到开发活动严重影响和破坏的锦州湾、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4处生态监控区,向所在地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海洋开发调控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