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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
(国海发〔2007〕3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文件),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列为国家“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统筹区域海陆发展,协调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强化海洋科技支撑,促进人与海洋和谐。突出重点海域主导功能的恢复与保护,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减灾防灾并重,在重点海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海洋开发方式由资源消耗型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增强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重点海域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发挥,为实现 “十一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基本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或退化趋势。氮、磷入海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5%,80%陆源排污口达标排放,中度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0%。开展海洋典型生态系统恢复工程,滨海湿地总面积恢复到2000年水平。全面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能力,形成有效覆盖全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功能区、污染源区域的监测、监视网络并实施有效监控,建立高效率、专业化、多样化、共享化、现代化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灾害应急响应系统,有效防治溢油、赤潮、外来种入侵、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全面提高重点海域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拓宽海监执法的时空覆盖范围。
  二、强化职责履行,全面落实海洋领域节能减排任务和要求
  1.明确海洋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下简称综合性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等文件要求,结合职责履行落实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目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必须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综合考虑各地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等,制定区域特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贯彻实施,保护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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