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或者试运行的工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通过: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工程环境保护的需要;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六)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七)已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清洁生产措施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按规定要求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八)应急防污染设施及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但验收工作需要进行技术评估论证和检验、监测的,不计算在时限之内。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批准其投入运行。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监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和《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订。
附表:1.《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
2.《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表1: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
表一: 油气开发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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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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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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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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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施(海上平台、储油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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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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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计环境保护篇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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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概算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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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总投资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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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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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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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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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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