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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8]64号)


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加强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完工后,国家海洋局通过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等手段,考核其是否达到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是指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配备的与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建设或生产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第四条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填写《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并同时抄报所在海区分局。
  第六条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设计篇章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具备经批准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自收到“三同时”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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