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8〕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海洋标委会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部门: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16日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标准化活动,提高海洋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推动海洋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促进海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工作中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应纳入海洋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保证经费投入。
第四条 海洋标准化工作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施海洋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并完善海洋标准体系,组织研究、制定与修订海洋标准,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海洋标准包括海洋国家标准、海洋行业标准、海洋地方标准和海洋企业标准。
第六条 海洋标准化工作实施以统一管理、鼓励创新、面向市场、与国际接轨为原则的发展战略,推动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效能性,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重要海洋技术创新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优先采用。
第七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推广科技成果,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合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制定标准的过程应当规范、公开、透明,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方式,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及时获得信息。
(六)海洋标准化组织、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八条 海洋科技项目的研究应当与标准研制相结合,利用标准化推进海洋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实现业务化运行和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海洋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海洋标准,应纳入海洋科技奖励范围。
对实施一年以上的海洋国家标准,可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家海洋局分工管理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制定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定、实施海洋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拟定海洋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定、修订海洋行业标准,负责编制海洋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海洋行业标准;
(五)组织海洋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组织监督检查;
(六)指导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的海洋标准化工作;
(七)对海洋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基础性、公益性及管理类海洋标准的制修订,安排年度经费;对其它类型海洋标准的制修订提供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性海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海洋标委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海洋标委会职责:
(一)组织建立海洋标准体系,提出海洋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二)负责草拟海洋标准;
(三)负责海洋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技术复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组织召开海洋标委会年会和有关技术会议;
(五)组织国内外海洋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六)承担海洋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七)承担与国内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海洋方面的交流合作的具体事务;
(八)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九)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海洋行业和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