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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2010年2月1日,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公开版)。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认为,应诉方错误界定本案调查期,应诉方提出的立案后调查期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机关没有必要在裁决中对于调查期以外的情况进行分析。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各利害关系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认定相关证据和事实的期间应该是一段有限制和特定的时间,如果不能将产业损害调查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参考期间,将可能导致无限期的调查。只有将产业损害调查期规定为一个限定的期限,且这个期限不应受到调查进程的影响,才能为调查机关的裁定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有关情况不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内。本案中,调查机关根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决,符合《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的报告和2009年半年度报告,提出其生产经营状况已经好转,且产品销售毛利额增加。但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证明此情况是无可置疑的、持续不断的,并且是非人为的行为,更不是由于利害关系方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调查机关认为,不能基于此得出在本案进行调查的期间内中国国内没有发生损害,没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的结论,也不能表明调查机关根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裁定是不合适的。
  (七)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能力大,且呈快速增长趋势。出口数量占其总销量的比例达90%以上,向中国出口数量约占其总出口量的三分之一,中国是其主要出口市场。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存在严重过剩的情况,其市场需求虽有增长,但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在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出口量中,向中国的出口量所占比重较大,呈增长趋势。因此,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有必要依据事实分别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因果关系。
  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2.42%,2007年比2006年增长77.95%,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56.91%。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年平均增长98.95%,远远高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年平均增长31.43%的增幅,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其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也相应变化,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25.69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上升8.40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上升相对应,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逐年提高,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6.25%,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8%,2008年1-9月比上年期增长24.49%,2005年至2007年年均增长3.3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4.01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20.44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
  上述数据显示,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远高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不仅填充了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带来的需求扩大空间,而且进一步挤占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未能随表观消费量和产能的增长相应增长,呈先升后降趋势,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降至调查期内较低水平,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开工率先升后降,人均工资先增后降,期末库存大幅增长。
  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虽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相对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需求继续增长的推动和进口数量压力缓解的作用下,同类产品销售量比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的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增长,但仍低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市场份额仅比调查期内最低水平的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上述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和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期内,2005年-2007年,来自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呈先升后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压低作用。上述价格压低作用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状况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先增后降,毛利润先升后降,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降至调查期较低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恶化,投融资能力下降。
  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在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0%的情况下,继续比上年同期下降3.53%,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经历了2007年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压低而被迫下调价格和2008年1-9月成本上涨的双重作用下,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上升2.16%,与单位销售成本上升幅度基本持平,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作用。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国内同类产品的获利空间与2007年基本持平,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国内同类产品盈利水平并未出现实质性好转。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的压低和抑制作用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表明:
  1.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调查期内,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73%和53.2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32%。国内没有限制使用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萎缩。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情况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是由中国同类产品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造成的。
  2.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从2005年的48.70%上升到2006年的100%,并在2007年和2008年1-9月一直保持100%的比例。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3. 国内新增产能的影响
  调查机关注意到,本案申请人、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均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韩国希杰集团已在山东省聊城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建设核苷酸生产线,并可能已经投产。
  初步裁定公告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公开版)中提出,2007年申请人经营情况的下滑,不是因为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造成的,而是由于国内新增产能短期释放的影响所致。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中国化工信息网2005年12月28日发布的《韩国希杰集团在中国建核苷酸生产基地》信息作为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于韩国希杰集团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间的关系给予了关注,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仅登记参加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任何评论意见。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登记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任何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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