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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方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方法》的通知
 (86)教计字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国家教委、财政部直属高等院校:
  现将《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权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除了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外,应充分利用会计和社会、经济等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参与学校的规划和决策,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进行财务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强领导,注意同学校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进行。

第二章 年度预算核定

  第六条 高等学校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由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科类、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
  第七条 综合定额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学生奖学金(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主管部门按照定额标准和学生人数核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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