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解决信息名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名址注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信息名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信息名址应当限于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信息名址。
第三条 信息名址争议由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在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信息名址注册者在投诉人就注册者所注册的信息名址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信息名址与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名称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二) 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对信息名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对信息名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信息名址的恶意。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信息名址:
(一) 注册或受让信息名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信息名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信息名址,其注册信息名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信息名址的形式在移动通信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