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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六、本通知自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首次核定其法人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文件(以下简称核定文件)之日起生效,其中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自外资银行收到核定文件的次旬开始考核,外汇存款准备金自外资银行收到核定文件的次月开始考核。
  七、本通知实施前,对改制后的外资银行各分行已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应作如下处理:
  (一)外资银行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收到核定文件后,应于当月月底前编制“外资银行已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账面余额清单”(见附件),经外资银行分行确认无误后,加编密押传真至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
  (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收到传真,按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统一汇总,经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核对其各分行数据无误后,在原传真件的对账确认栏中签章确认,在外资银行收到人民银行核定文件次月2日前,加编密押传真至外资银行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三)外资银行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确认无误的“外资银行已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账面余额清单”,在外资银行收到人民银行核定文件次月4日前,分别对“辖内往来”科目和“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有关账户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完毕后,外资银行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对外资银行分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外资银行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对“辖内往来”科目余额,确保无误。会计分录是:
  外资银行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
  借: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X X外资银行分行
  贷:辖内往来--总行户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
  借:辖内往来--总行户
  贷: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X X外资银行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借:辖内往来--外资银行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户
  贷:辖内往来--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户
  (四)外资银行收到人民银行核定文件的次月5日前,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送交上月会计报表、存款余额表和交存凭证。若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省级机构,则由其将外资银行各分行已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汇总数与其法人机构本期应交数轧抵,确定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交(退)金额,与辖内其他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数据汇总填制"金融机构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汇总报告书",办理调增(减)事宜;若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的,则由其将交存凭证传真至所属人民银行省级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按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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