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并有合法的商标;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3.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零部件与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围绕产品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第八条 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必须按办公室制订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由国家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产品的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船检部门进行“工厂认可”的企业,只要在认可有效期内或发证产品在船检“产品型式认可”一年之内的,凡船检认可内容与发证产品《细则》考核评审内容相同并能满足产品《细则》要求的部分,可免予检测。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格式,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统一印刷。
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形式及含义为:
XK 26-□□□ □□□□
┬─ │ ─┬─ ─┬──
│ │ │ │
│ │ │ └─────同一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顺序编号
│ │ │
│ │ └──────────按发证次序而定的产品编号
│ │
│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门编号
│
└──────────────────许(Xu)可(ke)的汉语拼音缩写
第十一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产品特点而定,一般二至五年。有效期从批准发证之日算起。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办公室将负责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