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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2. 应当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9.在2007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其他收入使用会费收据的;
  14.未经批准或授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未按照审批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1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6.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18.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四、年检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上公告。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
  五、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为了帮助社会团体更好地使用“网上填报”系统,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将举行“全国性社会组织网上填报系统演示会”,并现场解答网上年检的有关问题,全国性社会组织可自愿参加。具体事宜可于2008年3月20日以后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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